(二)积极争取中央和对口支援省市的支持,加大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三级康复机构建设。康复机构建设要依托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使之成为当地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示范窗口、技术资源中心和人才培养基地。自治区所属的三级医院都要建立一个专业性康复示范基地,并指导和带动各地康复项目的开展。
(三)未建立残疾人康复中心的地(州、市)、县(市、区),要进一步完善现有残疾人综合服务机构的康复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能力,发挥对城乡社区康复的辐射带动作用。要加强聋儿语训、脑瘫、智力残疾、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适配机构建设,各级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推广应用辅助器具技术,提高康复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列入社区建设总体规划,大力开展社区康复服务,实现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县(市、区)级康复机构要开展残疾人特需的康复服务和社区康复指导。乡镇卫生院要根据康复服务需求设立康复站,开展康复训练、家庭病床、转诊随访、亲属培训和健康教育等服务。
(五)各地要将残疾人康复服务纳入政府考核指标体系,将残疾人康复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残疾人康复并逐年增长,建立稳定的残疾人康复经费保障机制。
(六)完善残疾人教育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依法落实各级政府发展特殊教育的责任,完善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和随班就读为主体的残疾儿童义务教育体系。
组织实施好国家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各地州和30万以上人口的县(市、区)应建有一所特殊教育学校。未建立特殊教育学校的县(市、区)应当在普通学校设置特殊教育班(部)。建立并完善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逐步将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入学指标列入当地义务教育督导、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验收指标体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残联要建立定期委派人员到普通学校巡回指导随班就读工作的制度,落实经费和监督保障机制。
依托各类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福利机构、学前教育机构和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学前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教育和康复,做好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转移衔接服务。建立规范的残疾儿童教育康复训练中心,对0-6岁的聋儿、脑瘫和孤独症等各类残疾儿童进行教育与康复训练。开展学前残疾儿童教育的机构享受学前“双语”教育政策,参照特殊学校核拨公用经费和核编事业编制,享受自治区寄宿生生活补助政策。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学前特殊教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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