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落实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和各项待遇。对城镇就业困难的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和家庭服务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补贴。积极做好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落实对贫困残疾人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的财政补贴。重度残疾人参加新农保,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其按最低标准缴纳养老保险。对中度或轻度残疾人参保缴费的,地(州、市)、县(市、区)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各类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残疾人按规定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为残疾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六)各地要将残疾人康复和残疾预防纳入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积极主动作好残疾预防、医疗救护工作。要将残疾人康复诊疗项目及辅助器具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应优先救助贫困残疾人。县级人民政府要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的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参保资金或参合资金。
(七)进一步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加快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逐步提高低收入残疾人生活救助水平。通过实施“阳光助行”工程和“家庭无障碍建设”工程,每年补助1万名贫困残疾人。
(八)大力实施“阳光家园”计划,对精神、智力及其他各类重度残疾人日间照料、护理、居家服务给予政府补贴。将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供养范围,改善供养条件,提高供养水平。居家托养按农村每人每年不低于1000元、城镇每人每年不低于1500元的标准给予护理补贴。
(九)对0-6岁残疾儿童实施免费抢救性康复。建立残疾儿童义务康复制度,对脑瘫、智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孤独症和其他残疾儿童进行免费康复训练。
(十)改善精神病人福利机构基础设施条件,提高福利机构“三无”精神病人的生活水平。落实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免等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实行财产信托等保护措施。做好伤病残军人的优抚安置工作。
三、加强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
(一)围绕2015年基本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总体目标,建立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社区服务机构、学校、幼儿园、福利企(事)业单位、工(农、娱)疗站、残疾人活动场所等机构、设施、人员作用,整合资源,全面开展康复医疗、功能训练、辅助器具适配、心理辅导、康复转介、残疾预防、知识普及、心理咨询等各项康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