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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本市2012年度设计创新示范企业创建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本市2012年度设计创新示范企业创建工作的通知
(沪经信都[2012]92号)


各区县经委(商务委):

  为推进我市创意设计业发展,充分发挥创意设计在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方面的促进作用,加快上海“设计之都”建设,根据《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关于促进上海市创意设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沪经信都(2011)282号〕,我委决定开展2012年度设计创新示范企业创建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计创新示范企业定义

  设计创新示范企业是指具有良好的设计创新体系和机制,整体设计水平在同行业居于领先地位,设计成果在实现产品升级、促进市场开拓、加强品牌建设、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成效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

  二、创建工作职责分工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本市设计创新示范企业创建工作的管理和考核。

  各区县经委(商务委)负责本区域内设计创新示范企业的组织申请、初审工作,配合市经济信息化委对本区域经认可的设计创新示范企业进行管理和指导。

  三、申报条件:

  (一)工业企业

  1.在本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正常运作两年以上,并已建立设计中心(或设计部门,下同)。

  2.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经营业务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3.企业拥有自主品牌,注重发挥工业设计优势,工业设计在改善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提升产品附加值等方面成效显著,在本领域设计创新方面具有较强的影响力。

  4.企业工业设计流程完整、管理科学,建立了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设计成果丰富且产业化绩效显著。

  5.企业重视工业设计工作,具有较强的工业设计创新意识,有长效的工业设计投入机制。

  6.企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内部机制健全,发展目标和规划明确,具有稳定、高效的产学研合作机制,且成效显著、运行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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