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职责。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在社区服务中发挥主导作用,主要职责是:统筹安排社区公共服务所需资金,组织购买社区公共服务,制订以特定人群为对象的社区公共服务申领资格条件,建立重点服务轮候制度,对辖区的社区公共服务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
(九)街道办事处职责。
街道办事处是社区服务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负责各项社区公共服务的具体落实;整合社区公共服务场地、设施和服务产品;支持、配合、指导和监督各社区开展服务。
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和各种政府机构不再直接承接以特定人群为对象的社区服务项目,并逐渐将已承接的该类服务项目移交社会组织和居委会运营,形成“非行政化提供”的新模式。
(十)居委会作用。
居委会应充分发挥民意聚集和表达功能,向有关部门反映居民对社区服务的需求,提交服务和项目建议。充分发挥居委会对社区服务的监督主体作用。同时,不断加强自身能力建设,积极组织社区社会组织和社区志愿者,举办社区居民自助互助服务项目。
(十一)社会组织作用。
社会组织是社区服务的提供主体之一。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开展社区服务,社会组织可按公益性原则对部分服务项目收取费用,但盈余不得用于分配,只能用于补贴公共服务的缺口。
营造良好的社区服务环境,各种机构公平竞争,实行严格的成本效益评估,淘汰成本效益倒挂的项目。新增的公共服务,只要社会组织能够有效提供的,原则上不设立新的事业单位,不增加新的事业编制,为社会组织让渡服务空间。
(十二)财政投入。
市社区服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研究制定须由政府购买服务的社区公共服务项目的服务支出标准。对社区服务中心购买服务支出,属于已有项目支出安排渠道的,在现有资金渠道解决,其余资金由各区先行安排。市级对各区社区服务进行考核后,根据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标准及各区安排资金情况,在2011-2013年按50%的比例予以奖励,在2014-2015年按33%的比例予以奖励。所需奖励经费可从福利和体育彩票公益金中解决。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社区管理服务机构、户外文体广场和社区公园运营所需经费仍按现有资金渠道解决。
(十三)购买服务。
确定政府购买或资助社区公共服务的范围、内容和数量,采取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和服务机构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设定服务项目和提供服务机构的资质。对成熟的社区公共服务项目,以评估结果为主要依据,减少环节、优化流程,保障项目持续运作所需的资金及时到位。市财政部门应会同市社区服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的政府购买社区服务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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