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春季森林封山防火的通告
(唐政通字〔2012〕1号)
当前,我市各林区草木干燥,大风天气增多,森林火险等级居高不下,森林防火形势非常严峻。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森林防火条例》《
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森林封山防火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2年5月31日,为全市2012年春季森林高火险期和封山防火期。
二、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区、森林景区、自然保护区和集中连片林地,为封山防火范围。
三、在森林高火险期封山防火范围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进入林区内郊游、踏青等活动;
(二)携带火种、火源进山入林;
(三)烧火取暖、野外吸烟、乱丢火种、烧纸祭祀;
(四)烧荒、烧秸秆、燎地边、焚烧垃圾;
(五)野炊、生火烘烤食物;
(六)燃放烟花爆竹、爆破作业、点放孔明灯;
(七)其他未经批准的用火。
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从重处罚。
四、森林防火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
五、县级政府要在进入林区路口、通道设立防火临时检查站,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森林封山防火区。
六、在森林封山防火区违规用火的,无论损失大小,凡公职人员一律开除公职,非公职人员一律处以经济重罚或依法行政拘留,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要追究监护人的责任。
七、所有护林员、巡逻队员、检查站和瞭望哨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擅离岗位人员,依法追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