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分管局领导应当经常了解决策执行单位落实局重大行政决策的有关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涉及多位分管局领导且问题复杂的,可以提请局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完善落实决策的措施。
第十八条 局办公室会同纪检监察室负责决策执行的检查、督办工作,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方式,了解和掌握决策执行的情况、进度和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局长和分管领导报告情况。
第十九条 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决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重大行政决策在执行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及时向局领导报告,经局党组会议讨论,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时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决定。
第二十条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纠错制度,通过跟踪调查、征询意见等方式,对决策执行过程中存在明显失误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终止执行。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听取意见或者组织论证的;
(二)应当听证而未听证作出决策的;
(三)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作出决策的;
(四)未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的;
(五)执行不力,导致重大决策不能正确执行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局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策程序,适用
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局属各单位重大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