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整理,采纳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对决策备选方案进行修改和,形成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
第十一条 对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交由局政策法规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对决策方案草案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等进行合法性审查。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请局作出决策。
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决策事项,政策法规处应当邀请相关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集体决定制度,具体以局党组会议的形式,并作出决定。
提请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局办公室报送下列材料:
(一)决策方案草案和说明;
(二)听取意见情况;
(三)合法性审查情况;
(四)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五)会议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局长或者其委托的局领导主持。
在讨论决策方案草案时,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会议讨论情况,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搁置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
讨论决策方案草案,应当详细记录会议讨论情况、会议参加人员的意见或者建议、会议主持人的决定意见。
第十四条 局党组会议对决策事项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牵头领导、执行单位和工作要求。局办公室负责形成会议纪要。
涉及多位局领导分管工作范围的决策事项,原则上由一位分管领导负责,有关局领导配合。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需要市政府批准的,局提出决策意见后,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根据局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要求,制定决策执行方案,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局重大行政决策,确保决策执行的质量和进度,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