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局长代表本局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
分管局领导协助局长行使决策权;
局有关处室应当为局重大行政决策提供专业咨询、法律等有关服务。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确定,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有关处室和局属单位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局长确定;
(二)分管局领导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局长确定;
(三)局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有关处室和单位研究提出意见,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局长确定。
决策承办单位依照规定职责确定或者由局长指定。
第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对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内容包括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利弊分析以及决策风险评估等。
调查研究工作完成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重大行政决策的备选方案。
第七条 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面广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外,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根据决策事项对公众影响的范围、程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发放调查问卷、网络调查、召开座谈会、举行听证会、专家咨询论证、公示等方式进行。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其他相关部门职能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听证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四)本局认为应当组织听证的其他事项。
听证会由局相关业务处代表本局组织,听证会形成的听证报告作为局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咨询论证的,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内容和复杂程度,从相关领域邀请5名以上专家或者委托专业研究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必要性、可行性等问题进行咨询论证。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或者专业研究机构的论证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形成论证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