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水利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榕水利综[2012]90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11年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要点的通知》(闽政办[2011]126号),根据《福建省水利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精神,我局制定了《福州市水利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规定(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福州市水利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规定(试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
福州市水利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11年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要点的通知》(闽政办[2011]126号)、《福建省水利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贯彻落实中央治水方针和省、市委重大部署,提出全市水利改革发展的意见和措施;
(二)制定全市水利工作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三)制定或者调整水利综合规划、重要的流域规划、区域规划;
(四)拟订地方性水法规、规章草案,制定、修改、废止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五)制定全市水利改革与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研究重大水利资金安排、使用;
(七)研究重大水利建设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八)需要局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和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