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政发〔2011〕5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威海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威海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地热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热资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热资源,是指埋藏在地面以下地壳岩石和流体中能被开发出来的热能,包括蒸气型、热水型、干热岩型等类型。
热水型地热资源是指温度在25℃以上的地下或溢出地表的热水。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地热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环保、规划、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地热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地热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和优化配置的原则。
第六条 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规划,由各市区政府和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结合城乡规划、产业规划布局编制实施,并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热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等专项规划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