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广州市因公出国(境)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穗人社发〔2012〕5号)
市各有关单位,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广州市因公出国(境)培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广州市因公出国(境)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确保我市因公出国(境)培训工作依法、有序、高质量地开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因公出国(境)培训,是指我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选派技术和管理人员赴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采取听课、研修或实习等多种形式,学习先进生产技术、科学管理经验。
因公出国(境)培训范围包括:执行由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或授权代表国家与外方签署的多边或双边合作协定(协议)需安排的培训;我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或委托其下属机构)在授权范围内与外方签署的多边(或双边)对口交流合作协定(协议)和技术(或设备)引进项目合同中规定的培训;市属单位与国际知名的大型企业、高等学校、专业机构直接签约安排的培训;由外方或国家外国专家局资助的自有渠道培训。
公派留学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广州市外国专家局是我市因公出国(境)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因公出国(境)培训的综合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 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按培训时间分为短期培训和中长期培训。
短期因公出国(境)培训是指在国(境)外培训时间在90天以内的培训项目。
中长期因公出国(境)培训是指在国(境)外培训时间在90天及以上的培训项目。
第五条 因公出国(境)培训应当坚持按需派遣、突出重点、优化结构、规范管理、狠抓成果的原则,要有长期规划并纳入各区(县级市)、各单位人才培养全局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