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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银监会关于同意筹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金地支行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银监会关于同意筹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金地支行的批复
(内银监复〔2011〕27号)


中国银行包头分行:

  你行《关于筹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金地支行的请示》(中银包人[2010]107号)收悉。经审核,同意你行筹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金地支行,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请你行严格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筹建工作,并在筹建工作结束后按规定程序向包头银监分局申请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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