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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时期住房保障规划》的通知

  (四)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设高品质保障性住房
  强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管责任,实施专项监督,深化网格管理,加大检查力度。规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实行住房保障终身责任制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住房建筑上设置质量责任永久性标识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严格落实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保证工程结构质量和使用功能。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落实工程质量强制第三方抽样检测工作机制、施工现场开放日制度、业主验房制度和工程交用后的保修管理服务制度,加强监理第三方管理。在总结建筑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完善制度设计,研究在全市范围内建立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保险制度。落实市政府确定的保障性住房项目红线外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投资原则,及时安排红线外市政配套设施资金,落实各市政专业公司责任,确保配套设施满足保障性住房竣工交用功能要求,实现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用。
  积极在保障性住房项目中推行住宅产业化,加强保障性住房的标准化设计,将保障性住房产业化逐步推进为常态化。大力推广使用绿色、环保、节能建材,提升保障性住房建设整体水平和品质。2012年以后新建保障性住房执行民用建筑节能75%的设计标准。
  二、创新建设管理模式,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一)坚持多主体建设,多方式筹集房源,多渠道筹集资金,切实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比例和规模
  多主体建设。除政府组织建设、收购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外,产业园区应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向园区内企业职工出租,鼓励社会单位利用自有国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优先解决本单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职工的住房困难。鼓励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持有、运营公共租赁住房。多方式筹集房源。除新建方式外,可从市场上收购或长期租赁部分位置、价格、户型适中的保障性住房或商品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拓宽房源筹集渠道。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市区财政投入力度,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参与,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充分发挥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作用,通过市场化、专业化的运作,使之成为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收购和运营管理的主力军。
  (二)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统筹管理,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一是统一计划管理。各类主体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均纳入全市年度建设计划统一管理。二是规范建设标准。统一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设计标准,并根据青年、老年人等不同群体的特殊需求,设计单身宿舍、青年公寓和老年公寓等多样化的公共租赁住房。三是加强审核分配。按照“三级审核、两次公示”审核体系和“公开摇号、顺序选房”分配模式,组织审核分配工作,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四是严格后期管理,建立完善退出机制。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租赁期限及租赁合同等纳入政府统一管理。建立科学合理、可持续发展的租金制定机制和租金补贴机制,实行“市场定价、分档补贴、租补分离”,促进可持续发展。
  三、完善保障性住房准入、审核和分配制度,科学有效配置住房保障资源
  (一)完善资格审核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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