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要加大案件侦办力度。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在乳品或含乳食品中检出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质的,要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监管部门要及时查清来源;检出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的,有关监管部门要立即向本级政府及市乳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向当地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通报。公安机关要及时介入,对涉嫌犯罪的要迅速立案侦查;各级政府要加强统一领导,由政府负责人统筹协调案件查处工作,确保部门工作衔接顺畅,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三)要加大惩处力度。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加大对乳品生产经营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水产畜牧、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有关规定,对违法生产经营乳品的责任单位和人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内从重进行行政处罚。
(四)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特别要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和提供线索;逐步建立食品安全协防员、信息员队伍,构建食品安全投诉网络。要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畅通信息交流渠道,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处理新闻媒体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同时要引导媒体客观公正报道,防止不实炒作。
五、严格落实乳品质量安全责任
(一)强化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乳品及含乳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完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生产经营记录、检验检测、停开业报告、产品召回和质量安全自查自纠制度,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从业人员质量安全培训,进一步提高守法意识和诚信意识,提高质量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工信、商务等部门要研究制定激励惩戒措施,积极推动乳品生产经营单位诚信体系建设。有关监管部门要抓紧建立所有乳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告违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黑名单”,同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对其投资、用地、融资、信贷等予以严格限制。
(二)强化政府对本地区乳品质量安全负总责的要求。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原则,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建立健全乳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各县(区)要明确政府负责人及职能部门的职责;要将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列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切实加大人力、财力投入,依法落实各项监管及检验监测经费,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正常开展。县(区)政府、市有关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对乳制品企业的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定点包厂质量安全负责制,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和诚信记录,确定本辖区重点乳品生产经营单位名单,明确有关部门对其实施重点监管。对工作落实不力的,严肃追究责任。
(三)强化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等有关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加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建设,加大食品安全工作经费保障力度,充分发挥综合协调和督查指导作用。发改委、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规划,加快基层水产畜牧、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快速检测能力建设。监察机关要加大行政监察和问责力度,对监管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