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对乳制品、含乳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监部门要配合协助自治区做好北海市乳制品生产企业的重新审核以及建立健全北海市乳制品生产单位信息数据库、验证验票查询系统、电子信息追溯系统工作。加强对乳品和含乳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进一步细化对乳品和含乳食品生产记录和进货查验的具体要求。食品生产单位在购入乳制品时,应核实销售乳制品的生产企业、经营单位、检验报告、发票等方面的信息,不得购入无法验证真伪的产品,确保购入产品来源正规、渠道可靠;发现虚假票证的,食品生产单位要立即向当地质监部门报告。质监部门发现乳品和含乳食品生产单位未按规定记录、造成产品无法准确溯源的,或未验证产品真伪即购进的,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质监部门要根据《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的有关规定,组织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推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审核,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立即责令停业、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将所有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及产品名录上网公布并及时更新。质监部门对辖区内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派员驻厂监督,监督、指导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特别要监督企业对进厂原料和出厂产品批批检验,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责任单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三)加强对乳制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要配合协助自治区建立健全北海市乳制品经营单位信息数据库、验证验票查询系统、电子信息追溯系统工作。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乳制品流通许可制度,明确对乳制品经营单位的资质要求;将乳制品列为食品流通许可项目核定类别单独审核,严格按照许可项目登记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发现销售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乳制品的,一律依法吊销流通许可证。对未取得流通许可非法经营乳制品的,要依法进行处罚。要重点加大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以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企业、大中型超市为重点对象,明确监管责任人,实行每周抽检;对小超市、食杂店、零售商等经常抽检。工商部门要督促、指导乳制品经营单位完善进货查验制度,经营单位在购入乳制品时,应如实核实乳制品的生产企业、经营单位、检验报告、发票等方面的信息,不得购入无法验证真伪的产品,确保购入产品来源正规、渠道可靠。发现虚假票证的,食品经营单位要立即向当地工商部门报告。工商部门发现乳品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记录、造成产品无法准确溯源的,或未验证产品真伪即购进的,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要督促所有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严格按照公布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名录进货,对不在名录内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要立即检查、发出消费警示,并追查来源,依法打击。工商部门要严格按照三聚氰胺生产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三聚氰胺产品流通环节全程实名销售登记制度,防止三聚氰胺产品及其废料流向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饲料生产企业。(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四)加强餐饮服务环节乳制品使用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把餐饮服务许可关,不断提高餐饮服务行业管理水平。督促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执行食品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采购记录制度,严把乳品和乳制品采购准入关,坚决杜绝来源不清、无三聚氰胺检验报告的乳品进入餐饮服务环节。(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