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专项检查的通知
(浙食药监市〔2009〕12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我省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发布秩序,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信息行为,根据卫生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等7部门《关于
开展全国互联网医疗保健和药品信息服务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卫办发〔2009〕67号)(附件1)精神以及国家局《
关于做好换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09〕521号)(附件2),省局决定9月上旬至10月31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范围
1、已经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网站(附件3);
2、省内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网站,省内其他影响范围广、公众浏览量大的综合性门户网站等。
二、专项检查时间
2009年9月上旬至9月底,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进行自查自纠;10月1日―10月20日,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检查。
三、专项检查重点
1、违法发布“性药品”(包括药品、保健食品、消毒类产品以及性仿真器械等)信息;
2、违法发布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信息;
3、未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或《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擅自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和交易服务;
4、违法发布其他虚假药品、医疗器械信息和广告行为;
5、通过互联网站非法销售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工作要求
1、各市局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部署,认真实施,明确责任处(科)室和责任人员,明确工作分工和要求,督促辖区内互联网药品信息(交易)服务网站做好自查自纠,按要求组织相关人员集中一段时间做好专项检查,并认真填写《互联网药品信息(交易)服务专项检查表》(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