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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


  第三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的使用应当坚持效益优先、集中投入、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对土地治理项目和农业科学技术示范推广项目,采取资金补助方式进行扶持。对产业化经营项目,采取资金补助或者贴息方式进行扶持。

  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资金的投入比例、使用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使用范围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实行县级报账制,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十三条 省、省辖市和开发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据已批准的项目计划、工程建设进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资金。

  第三十四条 省、省辖市和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使用的管理及绩效评价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挤占、挪用、截留、滞留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不得将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转为有偿使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省、省辖市和开发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省、省辖市和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对农业综合开发工程建设、资金使用和运行管护等情况的专项检查、中期检查、年度验收、综合考评和项目效益评价工作。

  第三十七条 省、省辖市和开发县人民政府审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依法查处农业综合开发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 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应当公开办事程序、审批项目和资金安排,接受社会监督。对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中违法行为的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受理,并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举报事项查明事实,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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