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生态综合治理项目:有明确的区域范围,项目区集中连片,具备开发治理条件,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业生态具有明显效果;
(三)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符合区域水资源利用总体规划和节水灌溉发展规划,直接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提供水利灌排条件。
乡(镇)人民政府在申报土地治理项目前,须经项目区村民委员会采取民主方式征求村民对自愿筹资投劳的意见,并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国家和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申报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产业化经营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体现当地资源优势和区域特色,以生产、加工、销售当地优势农产品为主营业务;
(二)申报单位或者其控股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申报单位经营期在2年以上,经济、财务指标等符合有关要求;
(四)申报单位与当地农户建立了生产、加工、销售的利益联结机制。
第十四条 申报农业科学技术示范推广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和农业综合开发有关项目管理的要求;
(二)申报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科研推广能力、技术依托单位;
(三)推广的科技成果应当具有地域适应性、技术先进性以及推广效益,并通过省级以上专业部门组织的成果鉴定。
第十五条 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对申请立项的土地治理项目,经实地考察并组织专家评审,符合条件的报省辖市、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审定,分别编入省、省辖市、开发县土地治理项目库。
第十六条 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土地治理项目财政资金控制指标,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库中确定年度土地治理项目,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经上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审定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逐级审批。
第十七条 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应当发布年度产业化经营项目投资指南。
项目申报单位按照投资指南,向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受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通知项目申报单位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逐级上报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上报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