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全省的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省辖市、开发县人民政府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农业综合开发工作。
省、省辖市和开发县人民政府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科技、畜牧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农业综合开发工作。
省、省辖市和开发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配备相应人员。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综合开发的具体工作。
开发县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业综合开发工作。
第九条 省、省辖市和开发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产业化经营项目、农业科学技术示范推广项目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建设、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粮棉油等大宗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良种繁育、土地复垦等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小流域治理、土地沙化治理、生态林建设等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
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经济林、花卉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牧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农业科学技术示范推广项目,包括农业优良品种、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科技成果转化等项目。
第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二)规模开发,产业化经营;
(三)依靠科技,注重效益;
(四)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第十二条 开发县的乡(镇)人民政府、中型灌区管理机构等可以向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申报土地治理项目。申报土地治理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低产田改造项目: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有明确的区域范围,项目区水源有保证,防洪有保障,灌排骨干工程基本具备,土地集中连片,有增产潜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