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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新版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新版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函〔2011〕214号)


各设区市地税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保证新版发票及时供应和机打发票管理系统的顺利推广使用,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申请使用冠名发票的问题
  依据《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国税发〔2009〕142号)及《福建省地方税收纳税人自印发票管理暂行办法》(闽地税征〔2003〕6号)的规定,印制冠名发票,应在平推式通用机打发票、行业手工发票、通用定额发票的票头左侧,或卷式通用机打发票票头下方,加印单位名称或标识。
  凡使用软件程序控制打印单位名称或标识,以及申请在发票上套印发票专用章的,不属于冠名发票行政许可管理范围,可按照统印发票领购手续办理。在通用发票格式不变的情况下,可允许用票人根据需要在发票中加印有关文字、栏目。
  二、关于申请使用单联式通用机打发票问题
  通用机打发票,总局设置的基本联次为三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我省增设了单联式机打发票。凡具备如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使用单联式机打发票:1.有应用发票管理系统;2.能实时正确备份每一份发票的各项开具内容,并能够将开票明细数据按期上传给地税部门;3.前台操作系统发生发票开具明细数据丢失或者损坏时,能够及时调用备份系统进行数据恢复;4.能将发票开具明细数据保存5年。
  三、关于保险业使用发票的有关问题
  (一)保险业适用发票规格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的规定,财产保险、保险中介业务发票,使用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规格为241mm×177.8mm。人寿保险采用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规格为210mm×297mm或241mm×177.8mm。
  (二)保险业发票的印制、打印和领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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