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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地方税务局关于定期定额征收户税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第二十三条 双定户应当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第二十四条 停歇业管理
  (一)经济类型为个体户、个人独自合伙企业的双定户,其停歇业、复业由各税务分局(科、所)自行审批。
  (二)双定户发生停业的,应提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说明停业原因及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主管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双定户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否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双定户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或提前恢复生产经营前,持原填写的《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四)双定户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重新填写《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
  第二十五条 各基层局应加强与国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个体劳动者协会、技术监督、公安、工商联合会、街道、居委会等部门的配合与联系,建立有效的协税护税网络,堵塞税收漏洞,及时解决和妥善处理税收核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核定定额的监督制度,加强对核定定额过程的监督检查,并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抽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税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违反《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责任制检查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及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基层局可按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上报市局征管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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