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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地方税务局关于定期定额征收户税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四)代开发票模块将对同一个纳税户每月代开发票的金额进行累计,超过按月起征点的,将提醒开票人员补征当月开具的全部税款。

第五章 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

  第十九条 双定户按以下规定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一)使用缴税一卡通和财税库银联网实时扣款系统(以下简称“TIPS系统”)的双定户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法行政法规规定缴清当期(纳税期)应纳税款的,可不办理申报手续。
  (二)当期发生的营业额、所得额超过定额的,应在次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三)双定户的实际营业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实际营业额超过定额的,按实际营业额申报缴纳税款。
  第二十条 双定户按以下规定缴纳税款:
  (一)应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缴纳税款。
  (二)采用缴税一卡通和TIPS系统的双定户,应在每月1日前存入相当于应纳税额的存款。
  (三)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的,应在申报时缴清税款。
  (四)发票使用量超过定额的,按发票用量超过定额部分计算补缴税款。
  第二十一条 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双定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而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及结清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同时调整定额。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新办企业和月营业额在10万元以上的企业(娱乐行业、交通运输业暂保留现有管征模式),原则上实行查账征收,但对符合《征管法》三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经批准可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并应严格足额核定;如果核定征收企业财务制度健全,能准确核算经营情况,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经批准可改为查账征收方式。
  对于个体工商业户,原则上实行核定征收,同时要指导个体业户建账建证,一旦账证健全,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经批准即可采取查账征收方式。
  主管税务机关停止双定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应当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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