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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地方税务局关于定期定额征收户税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第十三条 调整定额程序及要求
  (一)调整定额程序适用第十二条 第二款的程序规定和第三款的时限规定。
  (二)若纳税人申请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定申请经审批未予通过的则在审批结束后由管理员打印《不予变更纳税定额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第十四条 定额公告
  (一)触摸屏定税公布由各基层局各自统一维护,各基层局可根据实际进行补充内容。
  (二)对外网站的公告,由市局统一每月对定期定额及定额调整、未达起征点认定情况进行公告。

第四章 未达起征点户管理

  第十五条 起征点的规定只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以照顾收入低微纳税人的实际困难。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核定方法、第三章规定的定额核定程序核定其定额。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关注跟踪未达起征点户,定期进行检查,发现实际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应按实际营业额缴纳税款;连续三个月超过起征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定额,并下达《定期定额核定通知书》。
  第十八条 未达起征点户发票供应规则及代开发票
  (一)未达起征点户原则上可全额供应发票,不需缴纳相应的营业税及其附加费。但纳税户连续两个月进行超定额购票或者开票金额超过核定营业额的,管理员应及时下户核实并调整定额。核定营业额在20000元临界点的未达起征点户,管理员应关注其购票情况,若购票和开票金额达到核定营业额80%以上的,应及时下户核实,视情况将定额调整到20000元以上。
  (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申请代开发票,能提供应税行为为长期的、连续一个月以上的证明的,代开发票适用按期纳税起征点20000元;无法提供应税行为为长期的、连续一个月以上的证明的,代开发票适用按次起征点500元。
  (三)个人提供临时劳务(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收入金额为20000元以下的,申请代开发票时不要求提供证明材料;个人提供临时劳务收入金额为20000元(含)以上或者提供长期劳务(原则上连续一个月以上的),应提供付款方出具的书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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