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批文审批程序
(1)税务机关应向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定期定额征收适用范围的纳税人,发放《定期定额征收纳税人营业情况申报核实表》,由纳税人如实申报。双定户未按规定自行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不经过自行申报程序,直接进行调查核实。
(2)新户登记三个月内,分局(科、所)长应组织调查,派出至少两名管理员对纳税人的经营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调查情况。
(3)管理员根据调查情况,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定额核定办法进行核定,并录入《定期定额征收纳税人营业情况申报核实表》,录入时可以调用《定期定额征收纳税人营业情况(预核定)申报核实表》的内容或上一期《定期定额征收纳税人营业情况申报核实表》内容,同时制作《月核定应纳税费一览表》,按审批流程上报审批。
(4)审批流程结束后,执行人根据审批意见修改《月核定应纳税费一览表》,同时制作《定期定额核定通知书》和《定期定额核定应纳税费一览表》送达纳税人。
2.民主评税程序
(1)分局审批权限内的批文:管理人员对批文进行审批后,上报分局执行人。分局执行人汇总需进行民主评税的纳税人清册,即《确定进行民主评税户清册》后,由分局(科、所)长组织民主评税。属于当前分局(科、所)审批权限内的批文,由分局执行人将分局(科、所)民主评税的决定记录在《定期定额征收纳税人营业情况申报核实表》中,审批流程结束。分局执行人根据民主评税的决定修改《月核定应纳税费一览表》,同时制作《定期定额核定通知书》和《定期定额核定应纳税费一览表》送达纳税人并进行公示。
(2)需上报区局审批的批文:经分局(科、所)民主评税决定应由区局审批的,分局执行人将分局(科、所)民主评税的决定记录在《定期定额征收纳税人营业情况申报核实表》中,提交区局执行人审核。区局执行人汇总需进行民主评税的纳税人清册,即《确定进行民主评税户清册》后,由区局相关负责领导组织民主评税。属于当前区局审批权限内的批文由区局执行人将区局民主评税的决定记录在《定期定额征收纳税人营业情况申报核实表》中,审批流程结束。区局执行人根据民主评税的决定修改《月核定应纳税费一览表》,同时制作《定期定额核定通知书》和《定期定额核定应纳税费一览表》送达纳税人并进行公示。
(三)时限要求
主管税务机关自录入批文之日起,限时完成审批,具体的工作时限为:税务分局(科、所)直接审批的批文在15个工作日内结束审批并生效;报送区局审批的批文,增加15个工作日结束审批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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