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平衡税负,减少各区局之间的定税差异,市局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定税大户的检查,按行业、生产经营规模、定额等指标对比各区局之间的定额核定和税款征收情况,发现定额明显偏低或税款征收不足的,由市局指导区局重新核定定额。
第十条 定税批文有效期不能超过一年,月营业额原则上实行“一年一定”。核定月营业额为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定税批文到期后,对核定月营业额不变的纳税人,管理员可采用批量转换批文的方式生成新批文。
第十一条 定额核定程序分为新开业核定定额程序和调整定额程序。
(一)新开业核定定额程序适用于新开业的双定户定额核定。
(二)调整定额程序适用于以下范围:
1、双定户连续三个月实际营业额或购买发票的数额超过定额,或低于核定定额的20%,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应当调整其定额;
2、双定户对核定定额有异议或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核定定额难以执行等特殊情形下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重新调整定额的;
3、原执行期满需要重新核定定额的;
4、因税收政策改变需要调整定额的。
第十二条 新开业核定定额程序
(一)预核定业务
1.新开业的双定户,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无法准确核实其营业情况的情况下可先对其进行预核定营业额,并按该定额征收税款。预核定营业额必须在新户办理税务登记三个月内制作,且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待税务机关正式为纳税人核定营业额后对其预缴税款进行多还少补。
2.程序及要求
(1)新户到管理分局(科、所)报到时,纳税人提出核定征收申请,或者管理员可以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认定纳税人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要求纳税人填写《定期定额征收纳税人营业情况(预核定)申报核实表》。
(2)管理员根据纳税人所处地段、经营规模、经营情况、建账情况进行初步调查,提出调查意见,同时制作《预核定应纳税费一览表》,提交分局(科、所)长审批。
(3)分局(科、所)长进行审核,不同意则退回重审,同意则批复管理员,由管理员制作有效期不超过三个月的《定期定额预核定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4)纳税人先按预定的定额申报缴纳税款待正式核定通知下达后,与原《定期定额核定预定通知书》的差额实行多还少补。
(二)定期定额核定程序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