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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地方税务局关于定期定额征收户税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以下简称各基层局)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范围。
  第四条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负责全市范围内定期定额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各基层局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定期定额具体工作。
  第五条 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效率原则。

第二章 定额核定方法

  第六条 对于具体行业已按规定统一定税标准的,应按统一标准核定定额,对市局无统一标准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第七条 对于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双定户(以下简称增值税户),其征收方式原则上以国税部门的认定为准,被国税部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可采用定率征收。
  对被认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税款的增值税户,其地税征税定额也以国税部门核定数为准,定额外使用发票的应缴的地方税费统一在国税服务厅驻点征收。若发现国税部门核定定额明显偏低的,可与国税部门协商重新调整定额,也可以采取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一种或两种以上方法核定。
  第八条 要认真细致地做好核定和调整定额前的典型调查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在业户自行申报和税务机关典型调查的基础上,精心组织,集中力量,对不同经济类型、不同行业、不同地段的双定户进行分类或分等级测算,并分别核定各类或各等级的最低定额。同时注意与采用查账征收同行业的税负平衡。

第三章 定额核定

  第九条 双定户的定额审批权限全部下放给各基层局。各基层局定额审批权限,由各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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