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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银监局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开业的批复

山西银监局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开业的批复
(晋银监函〔2011〕29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太原分行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运城分行开业的请示》(浦银并发〔2010〕371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运城分行开业。机构名称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简称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运城分行;住所为:山西省运城市中银大道365号。

  二、核准安春雨该分行副行长(主持工作)、张猛涛该分行副行长、贾安生该分行行长助理的任职资格。

  三、运城分行业务范围为: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办理票据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兑付、销售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经总行授权的外汇担保;代理总行的代客外汇买卖;代理总行的个人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总行、太原分行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其他业务。

  四、你分行应自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持此文及其他申领金融许可证的材料,到我局领取该分行的金融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五、运城分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若未能按期开业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期申请,本批复失效,由我局收回金融许可证。

  六、你分行应在完成该分行工商、税务登记等手续后1个月内向我局报告有关情况。

  七、运城分行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金融许可证、业务范围和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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