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问题,已全部整改并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要求;
3、其建设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已按照进度严格履行了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手续。
六、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分正、副本。格式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其中正本上“许可范围”注明“危险化学品生产”,副本上的“许可范围”载明生产场所地址和对应的具体品种、生产能力。发证机关可视情况在副本中通过粘夹附页载明企业简要总图运输布置,并加盖发证机关公章,同时在正、副本“许可范围”注明“粘夹附页总图”。
(二)2011年12月1日后仍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有效。对已经发放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但最终产品或中间产品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老企业,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市级安全监管部门收回,到期后不再予以延期。
(三)原纳入危险化学品经营使用范畴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是从事危险化学品提纯的企业)应依法申办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中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可在原证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凭原证向省安全监管局提交本意见规定的文件、资料,申办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原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逾期未提出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的企业,应按照《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安全许可手续后,方可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原纳入有关文件“暂不发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依《办法》的规定申办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中已建成投产的企业,可向省安全监管局提交本意见规定的文件、资料,直接申办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
(五)依照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注销、吊销或者被依法关闭终止生产活动的,申请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应当按照《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手续。
七、延期许可
(一)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应提交延期申请书和本意见“申办材料”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并对真实性负责。
(二)依照《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直接延期的企业提交以下文件、资料后,经省安全监管局同意,可以不提交《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七、八、十、十一项规定的文件、资料,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1、县、市安全监管部门确认企业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办法》规定及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