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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意见》的通知

  1、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和申请书(一式三份);
  2、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文件;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4、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或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
  5、与安全生产有关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设立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6、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7、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备案证明文件;
  8、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
  9、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10、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11、新设立企业厂址、老企业新、改、扩建项目所在化工区的备案文件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12、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名单,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
  五、安全评价
  接受企业委托后,安全评价机构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及安全评价有关导则、制度等规定,指派评价人员到企业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出具结论明确、格式规范、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安全评价报告,并对安全评价报告内容真实性及评价结论负责。
  (一)安全评价报告应设置“安全评价简况”章节,简要描述企业概况、周边现状、产品及原料、工艺技术、“两重点两重大”情况(即重点危险工艺、重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建设项目历史情况和评价结论等。
  (二)安全评价报告应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基本情况等相关资料和反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真实情况的总平面布置图复制件及电子版;安全评价报告须胶装成册,由安全评价人员、审核人员亲笔签名,并在签名当页注明生产企业名称。
  (三)企业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评价为“合格”:
  1、具备《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办法》中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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