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意见》的通知
(湘安监危化〔2012〕10号)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中央在湘和省属有关企业:
《湖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意见》已经省安全监管局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湖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颁证工作,根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91号,以下简称《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397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与《办法》一并实行。
一、发证范围
本省行政区内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应依法申办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危险化学品目录,是指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条例》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
(二)中间产品,是指为满足本企业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多种产品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品反应的原料。由本企业生产、为其他企业生产过程提供化学品反应原料的产品(包括副产品)应认定为本企业最终产品。
(三)危险化学品判别,以《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危险化学品名称及附带说明为准。最终产品或中间产品为混合物的,对导致其主要危险性的一种或多种化学品成分进行“择重判别”,即混合物产品中导致主要危险性的化学品名称及说明与《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危险化学品名称及附带说明一致的,则判定该混合物质为危险化学品。
(四)生产方法包括物理方法、化学方法(含发酵等生物化学方法)等。将纯度较低的化学品提纯至纯度较高的危险化学品,纳入危险化学品生产范畴。使用某种危险化学品加入其他危险化学品溶剂进行物理稀释和混合,也纳入危险化学品生产范畴。
(五)生产企业,是指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的生产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事业单位可将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区域进行单列,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后申办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