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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1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方案的通知

  第三阶段(2012年3月16日至3月31日):一是市局继续通过我市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发布公益广告、纳税温馨提示,提醒纳税人在申报期内及时履行自行纳税申报义务;二是各管征局可通过手机短信等辅助方式,向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者中的特定人群再次告知自行申报的截止日期。
  第四阶段(2012年4月1日至4月30日):通过报刊、网站等媒体,及时公开我市2011年度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情况,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进行曝光并处不低于500元的罚款。
  四、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申报质量
  各单位要把优化纳税服务融入到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之中,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一)除了开辟网上申报、委托申报等多种纳税申报途径外,各管征局要设立自行纳税申报的专门受理窗口和咨询服务台,在2012年1月10日前,将各类表报摆放于办税服务厅或其他公共场所,方便纳税人取用。自行申报的各类表报可通过“厦门地税网站”下载,纸质表报则由市局统一印制下发。
  按照我局自行申报工作流程的要求,自行申报的有关表报包括:
  1.《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1)》(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
  2.《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2)》(适用于个人多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月份自行申报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年度申报);
  3.《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委托书》;
  4.《自然人申请采用“网上办税(费)”方式的声明》。
  (二)各管征局要按照我局个税管理业务规程的要求,认真做好申报及征、补、退税业务的受理,积极推行网上申报、预约申报、特殊情况延时申报制度,方便纳税人申报。考虑到网上申报工作的特殊性,我局自2012年1月20日始,开放纳税人网上申报的有关功能,包括授权、申报、查询等服务。
  (三)在受理申报的过程中,各管征局要加强自行纳税申报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宣传辅导:对仅申报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应结合其行业和职位特点,提醒并辅导其申报其他各项所得;对委托申报项目单一的,要提醒受托人申报不实的法律责任,帮助纳税人归集年度内所有所得信息;此外,还要认真核对各所得项目的收入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已扣(缴)税额、抵扣税额、减免税额、应补税额和应退税额是否计算准确,是否符合逻辑关系;在数据审核录入和统计分析时,对申报数据不符合逻辑关系、申报可能不实的申报表等申报资料要单独存放,仔细核实,提高自行纳税申报数据的质量。
  (四)各管征局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充分利用我局个税全员全额管理系统查询路径,及时掌握自行申报工作进度,对受理自行申报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申报受理方案和应急反应预案,采取快捷有效的受理工作方法,避免出现办税服务场所排队拥堵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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