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保安员上岗服务应当在保安员服装左前胸处,佩带有保安从业单位名称标志、保安员编号的胸徽。
胸徽由省保安协会提供样式,由各保安从业单位自行制作。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和省保安协会依法组织开展全省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的管理工作,对全省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授权生产销售情况和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保安从业单位购买、穿着保安员服装和佩带保安服务标志。
第十八条 各市州、县公安机关保安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保安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的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本地区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授权生产销售情况和产品质量,组织指导保安从业单位购买、穿着保安员服装和佩带保安服务标志。
第十九条 禁止生产、销售、购买和使用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的仿制品。
第二十条 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由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保安员使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第二十一条 违反规定擅自生产销售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的,由省保安协会和各地公安机关保安监管部门提出告诫,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安从业单位未依法选用保安员服装和指导保安员佩带保安服务标志的,省保安协会可以根据情节采取行业自律性措施,并由公安机关保安监管部门督促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 保安从业单位选用保安员服装、标志和穿着、佩带保安服装、标志情况,纳入保安服务公司年审内容,并作为保安服务公司等级评定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本地区保安员服装和标志管理工作混乱的,由省公安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公安厅和省保安协会共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