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保安服务标志,是指中国保安协会依法确定的保安员上岗服务时在服装上佩带的体现保安服务职业特征的专用标志,由图案和文字组成。
保安服务标志分为制服式和便服式两种。
第三章 生产销售和购买
第六条 在我省生产、销售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的企业必须取得中国保安协会的授权。
第七条 省保安协会在中国保安协会授权的保安员服装生产销售企业中,每两年推荐一批质量好、服务好的企业,供各保安从业单位选用。
第八条 获得授权的保安员服装生产销售企业应当按照保安员服装技术标准及质量标准进行生产,不得随意变更、变造式样和改变制作工艺,降低产品质量标准。
第九条 保安服务标志和帽徽、肩章、领带等服饰由省保安协会统一调配。各保安服务从业单位所需保安服务标志和服饰应当向市州公安机关保安监管部门申报,由市州公安机关统一向省保安协会价拨。《保安服务标志和2011式保安服饰调配办法》由省保安协会制定。
第十条 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实行市场指导价格。
第十一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员岗位,选用保安员服装。
第十二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在省保安协会和各市州公安机关保安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到获得授权的生产销售企业购买保安员服装,禁止到非授权生产企业购买或购买假冒伪劣保安员服装。
第四章 穿着佩戴
第十三条 全省保安员服装和标志式样采用公安部批准的 “2011式保安员服装”和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
第十四条 保安员上岗应当按照中国保安协会《保安员着装规范》,穿着保安员服装,佩带保安服务标志。
第十五条 提供随身护卫、安全技术防范和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的保安员,上岗服务可以穿着便服,佩带全国统一的便服式保安服务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