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保安协会关于印发《湖南省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公通〔2012〕14号)
各市州公安局,省保安协会各成员单位,各保安从业单位:
为了规范全省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的生产、销售、购买、穿着佩戴工作,加强保安服装和标志的监督管理,省公安厅、省保安协会制定了《湖南省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公通[2011]69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各地公安机关保安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把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管理作为加强保安队伍建设和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紧抓好抓落实。要督促保安从业单位规范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的选用和采购。要加强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员着装行为的监督检查,保安员上岗服务时没有依法着装或佩带保安服务标志的,要督促保安从业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要依法处理。要支持协助省保安协会做好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管理工作,加强保安服装市场清理整顿,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保安服装和标志行为,切实维护保安服装市场良好秩序。
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
湖南省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的生产、销售、购买、穿着佩戴管理工作,加强保安服装监管,根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实行统一式样、统一标准、统一管理、授权生产销售。
第三条 省保安协会在省公安厅指导下,负责全省保安服装、服务标志的生产、销售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保安员服装,是指中国保安协会依法研制推荐的保安员上岗服务时穿着的制式服装,包括服装、服饰、鞋、帽。其中,服装包括:春秋冬常服、执勤服、押运服、训练服、长短袖衬衣、棉服等;服饰包括:帽徽、肩章、臂章、外腰带、领带等;帽包括:大檐帽、卷檐帽、工作帽、贝雷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