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科委、市国资委、市总工会等关于启动2012年度“上海市创新型企业”评选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科委、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市知识产权局、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启动2012年度“上海市创新型企业”评选工作的通知
(沪科合〔2012〕1号)


各区县科委、国资委、知识产权局,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张江高新区各分园,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上海市创新型企业建设的工作方案》(沪科合〔2010〕16号),通过开展创新型企业评选工作,发挥标竿企业的引领、导向和示范效应,引导广大企业走自主创新发展之路,经市科委、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市知识产权局、张江高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五部门)共同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评选一批“2012年度上海市创新型企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

  参加评选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2011年度研发经费强度须达到一定标准(见附件1);

  2.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3.过去3年内须推出过新产品(工艺、服务);

  4.设有独立的研发机构;

  5.2011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

  已获得“2010年度上海市创新型企业”称号的企业,需参加创新型企业复审,在复审通过后获得“2012年度上海市创新型企业”称号。

  二、申报和评审程序

  (一)基本程序

  企业自愿向各区县科委申请,区县科委会同区县国资委、区县总工会进行初审并推荐,推荐企业名单报送市科委,抄送区县国资委、区县总工会。市属国有企业可以向市国资委职能处室申请,市国资委职能处室仅对市属国有企业进行初审并将推荐企业名单送市科委。中央在沪企业可以直接向市科委申请,由市科委职能处室初审并推荐。市科委会同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市知识产权局和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审核确定2012年度创新型企业名单。

  (二)申报程序

  1. 本次申报采取“网络+纸质”方式进行。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各区县科委、市国资委职能处室、张江高新区各分园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于2012年3月20日起登录“上海科技”网站(www.stcsm.gov.cn)“网上办事”系统的“上海市创新型企业评选”栏目,在线填报《上海市创新型企业评选申请表》(见附件2),并于2012年4月30日前完成网络报送。

  网络报送工作联系电话:上海市科技信息中心 64680066转3333

  2. 网络报送后,由系统生成Word文档,打印盖章,装订成册,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纸质报送。

  企业向注册地所在的区县科委报送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市属国有企业可向市国资委职能处室报送,中央在沪企业可直接向市科委职能处室报送。报送纸质材料截止于2012年5月5日(以收到之日为准)。纸质报送工作联系电话及地址列表见附件3。

  (三)评审程序

  1. 由推荐单位对企业的网络和纸质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于2012年5月15日前完成网络推荐;于2012年5月20日前(以收到之日为准)将创新型企业评选初审表(见附件4)和企业纸质申报材料各一份,寄送到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项目认定部(地址:黄浦区北京东路668号科技京城东楼2楼,200001)。

  联系人: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 姜闪闪(53080900-195)

  2. 五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根据定量和定性评价结果,初步确定“2012年度上海市创新型企业”名单,通过“上海科技”网站(www.stcsm.gov.cn)公示7个工作日。

  3.公示有异议的,由五部门对举报的问题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取消评选资格;公示无异议的,五部门正式发布名单,并对企业予以授牌。

  特此通知。

  附件:

  1.企业研发经费强度表

  2.上海市创新型企业评选申请表

  3.纸质报送工作联系电话及地址列表

  4.创新型企业评选初审表

市科委

市国资委

市总工会

市知识产权局

张江高新区管委会

二○一二年二月三日

  附件1:
  企业研发经费强度表

  单位:%

主营业务收入

2亿元以下

2-100亿元

100-1000亿元

1000亿元以上

高技术密集产业

4.0

3.0

2.0

0.6

其他产业

2.0

1.0


  注:①表中数据为企业研发经费强度,即企业研发经费支出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
  ②高技术密集产业:是指《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所确定的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以及国家统计局发布的《高技术产业统计分类目录》中所列产业(见下表)。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