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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公安局等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保险服务就医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力社保部门聘请社会监督员对定点服务机构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定点服务机构及其执业医师(药师)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违规行为或有违反服务协议的问题,视其情节严重程度,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涉嫌违反《社会保险法》、《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1号)等有关规定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查并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意见,报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处理;

  (二)违反医保服务协议,涉及警告、追回违规费用、暂停结算等违规处理,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医保服务协议约定处理;涉及中止医保服务协议、中断医保诊疗服务资格等违规处理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医保服务协议约定提出处理建议,报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决定;

  (三)违反医保服务协议,涉及解除医保服务协议、取消医保诊疗服务资格等违规处理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医保服务协议约定提出处理建议,报同级医疗保险违法违规问题处理小组(以下简称“处理小组”)研究处理意见。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根据处理小组的处理意见研究制定处理决定,由社保经办机构执行,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和规定程序配合落实。处理小组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牵头,根据情况会同公安、监察、卫生、价格、食药监等相关部门参与组成。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参保单位分别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违规行为的,由其参保所在区县(自治县)社保部门按照《社会保险法》、《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1号)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对违规的参保人员由社保经办机构追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额,对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停止其刷卡报销,改为全额垫付,由社保经办机构复核后按政策予以报销。

  第三十条 社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同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按照《社会保险法》和《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1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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