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社保部门聘请社会监督员对定点服务机构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定点服务机构及其执业医师(药师)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违规行为或有违反服务协议的问题,视其情节严重程度,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涉嫌违反《
社会保险法》、《
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1号)等有关规定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查并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意见,报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处理;
(二)违反医保服务协议,涉及警告、追回违规费用、暂停结算等违规处理,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医保服务协议约定处理;涉及中止医保服务协议、中断医保诊疗服务资格等违规处理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医保服务协议约定提出处理建议,报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决定;
(三)违反医保服务协议,涉及解除医保服务协议、取消医保诊疗服务资格等违规处理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医保服务协议约定提出处理建议,报同级医疗保险违法违规问题处理小组(以下简称“处理小组”)研究处理意见。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根据处理小组的处理意见研究制定处理决定,由社保经办机构执行,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和规定程序配合落实。处理小组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牵头,根据情况会同公安、监察、卫生、价格、食药监等相关部门参与组成。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参保单位分别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违规行为的,由其参保所在区县(自治县)社保部门按照《
社会保险法》、《
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1号)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对违规的参保人员由社保经办机构追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额,对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停止其刷卡报销,改为全额垫付,由社保经办机构复核后按政策予以报销。
第三十条 社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同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按照《
社会保险法》和《
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1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