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保障医保业务管理系统和网络正常运行;
(八)其他应做好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依据《
社会保险法》和有关规定负责查处骗取医保基金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定点服务机构履行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执业医师(药师)医保诊疗服务、参保单位医保管理、参保人员医保行为的监督管理。卫生、价格、公安、监察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医保的监督管理。
(一)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主管本市骗取医保基金的查处工作,具体负责查处其直接管理的范围对象,以及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骗取医保基金行为。
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管辖的骗取医保基金行为。
(二)在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指导下,市社会保险局负责对全市定点服务机构履行医保服务协议、执业医师(药师)医保诊疗服务、参保单位医保管理、参保人员医保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具体负责其直接管理的范围对象医疗保险服务就医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医疗保险服务就医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社保经办机构通过网络审核、日常检查(含暗访)、专项检查、受理举报投诉等,加强医疗保险服务就医监督管理。
(三)卫生部门主要承担全市定点医疗机构的综合管理职能,建立健全卫生服务体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为参保人员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要承担定点药店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职能;价格主管部门主要承担全市医疗保险相关医药价格的监督和管理职能;公安部门主要承担骗取医疗保险基金违法犯罪案件的侦办职能;监察部门主要承担对各部门履行职能职责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对相关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的职能。
参保人员所在单位、个人参保人员参保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应当协助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做好查处骗取医保基金工作。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均有权对定点服务机构、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和社保经办机构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向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或公安、监察机关等举报。
受理举报的单位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事项属实的,由负责查处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按《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举报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288号)规定标准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