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五)上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能力介绍材料;
(六)社区卫生机构还须提供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批文和证明材料;
(七)医技人员花名册及执业证件复印件、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八)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申请
愿意承担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可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相应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重庆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申请书由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申报单位在网站上自行下载);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四)《重庆药品交易所入市协议》复印件;
(五)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执业证件复印件;从业人员的上岗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继续教育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七)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 定点资格审定
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受理定点资格申请并初审,以及对已获批定点资格的定点服务机构进行信息登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定点资格审批。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对审核合格的,应在当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审核不合格的,应书面通知申请方。对公示无异议的,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批准定点资格,颁发定点资格标牌,并正式书面报送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在本部门公共信息网上进行公布并备案。
第十二条 社保经办机构每年对定点服务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定点服务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发生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单位类别、诊疗科目、服务对象、机构等级等情况变更的,应当携带有关批准文件或证件,及时到相应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信息的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定点服务机构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况变化的,原定点资格自动注销,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被有关部门吊销、注销营(执)业资质等情形的,其定点资格自动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