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具备与全市医保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的能力,并有完善的内部计算机管理系统,乡村卫生室可适当放宽;
(八)无卫生、价格等相关部门的违规处罚;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后满3年;
(九)工作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十)其它应该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 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达到国家《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标准,符合零售药店分级管理要求;
(二)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令第26号)等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药品质量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配备了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三)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四)按照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2011年基本药物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355号)要求成为药交所会员单位,并在药交所购买医保药品、器械及耗材;
(五)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能力;
(六)配备2名以上(含2名)药师,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从业人员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
(七)具备与全市医保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的能力,并有完善的内部计算机管理系统;
(八)无销售假、劣药品不良记录,无重大药品质量事故;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取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后满3年;
(九)工作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十)其它应该具备的条件。
第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申请
愿意承担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可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相应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重庆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申请书由市人力社保部门统一格式,申报单位在网站上自行下载);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三)《重庆药品交易所入市协议》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