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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公安局等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保险服务就医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七)具备与全市医保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的能力,并有完善的内部计算机管理系统,乡村卫生室可适当放宽;

  (八)无卫生、价格等相关部门的违规处罚;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后满3年;

  (九)工作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十)其它应该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 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达到国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标准,符合零售药店分级管理要求;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令第26号)等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药品质量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配备了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三)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四)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2011年基本药物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355号)要求成为药交所会员单位,并在药交所购买医保药品、器械及耗材;

  (五)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能力;

  (六)配备2名以上(含2名)药师,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从业人员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

  (七)具备与全市医保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的能力,并有完善的内部计算机管理系统;

  (八)无销售假、劣药品不良记录,无重大药品质量事故;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取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后满3年;

  (九)工作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十)其它应该具备的条件。

  第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申请

  愿意承担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可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相应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重庆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申请书由市人力社保部门统一格式,申报单位在网站上自行下载);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三)《重庆药品交易所入市协议》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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