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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公安局等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保险服务就医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定点服务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取得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资格(以下简称定点资格),并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服务协议),为本市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

  第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和药店的医保定点资格审批、服务考核、协议管理,以及医疗保险费用审核、结算、支付管理等工作,由市人力社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实施。其他定点服务机构的定点资格审批、服务考核、协议管理等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由有管辖权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章 定点资格管理

  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应当会同卫生、食药监等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遵循以人为本、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并便于管理的原则审批定点服务机构。

  第七条 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军队医疗机构持相应证件;

  (二)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令第26号)等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配备了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三)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

  (四)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2011年基本药物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355号)要求成为药交所会员单位,并在药交所购买医保药品、器械及耗材;

  (五)开展的主要医疗服务项目属于医疗保险范围;

  (六)对开展住院医疗的,综合性医院批准床位在50张以上;专科医疗机构在30张以上;社区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床位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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