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监察局、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保险服务就医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2]2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安局、监察局、卫生局、发展改革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有关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29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重庆市医疗保险服务就医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 庆 市 财 政 局
重 庆 市 公 安 局
重 庆 市 监 察 局
重 庆 市 卫 生 局
重 庆 市 物 价 局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重庆市医疗保险服务就医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保险服务、就医和管理,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满足群众基本医疗保障需求,根据《
社会保险法》、《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
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29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服务机构)的资格及医疗服务、参加医疗保险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医保管理和参加医疗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就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管理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