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156号)
《泰安市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王云鹏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泰安市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和国家发改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涉税财物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在纳税评估、税款核定、税务稽查、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税收征收过程中所涉及的财物,主要包括以下财物:
(一)车辆、船舶、机器设备等动产财产或者财产权利;
(二)土地、房屋及其附属物等不动产财产或者财产权利;
(三)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
(四)其他应当进行价格认定的财物。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税务机关在征税过程中,涉税财物出现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价格难以确定等情况,以及税务机关在部分行业税收管理中认为需要提供价格认定协助的,委托价格认证机构进行计税价格认定,经税务机关认可后,作为计税或确定抵税财物价格的依据。
税务机关依法强制执行过程中扣押、查封、拍卖(变卖)的涉税财物需要处置的,委托价格认证机构进行价格认定,经税务机关认可后,作为确定处置底价或者保留价的依据。
第四条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科学、公开、谨慎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