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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2012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技术方案的通知


  三、基金筹集

  (一)新农合基金主要由政府补助和农民个人缴费进行筹集。2012年新农合人均筹资标准为290元/人/年,其中,各级财政补助240元/人/年,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为50元/人/年。今后,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政策逐步提高新农合筹资标准。

  (二)鼓励社会团体、慈善机构、企业、村集体和个人资助新农合基金。

  四、基金分配

  新农合基金全部为统筹基金,分为住院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

  (一)风险基金按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10%提取。风险基金累计结余已达到当年统筹基金总额10%的,不再提取风险基金。

  (二)提取风险基金后,剩余的统筹基金按70-75%为住院统筹基金、25-30%为门诊统筹基金进行分配。

  (三)住院统筹基金和门诊统筹基金之间可以调配使用。

  (四)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结余(含风险基金)一般应不超过15%。历年统筹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当年统筹基金的25%(含风险基金)后,不应再增加结余。在调整基金补偿方案之前,当年统筹基金结余或历年统筹基金累计结余超过25%的,可结合实际组织开展二次补偿,提高基金使用率。

  五、补偿范围

  (一)参合农民因病住院或门诊就医的医药费用,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

  (二)基本药物目录(含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自治区和柳州市增补的基本药物目录,下同)和《广西新农合基本药品目录》(以下简称《新农合用药目录》)内的药品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新农合用药目录》外的药品不予补偿。补偿办法按照《关于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系统药品数据库信息的通知》(柳卫基卫〔2011〕24号)文件执行。

  (三)诊疗项目和医用材料的补偿范围按照《关于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耗材费用结算方法的通知》(柳卫农卫〔2010〕9号)执行,非补偿范围内的诊疗项目和医用材料不予补偿。

  (四)根据《自治区卫生厅 关于印发广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常见慢性病门诊治疗基本方案和补偿标准(试行)的通知》(桂卫农卫〔2007〕20号)和《自治区卫生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技术方案(2011年修订)的通知》桂卫农卫〔2011〕26号文件精神,我县将高血压(Ⅱ期、Ⅲ期)、糖尿病、血友病等二十六种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重大疾病门诊治疗费用纳入住院补偿范围,其基本用药规范和补偿标准另行下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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