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资产评估、清产核资或产权界定等引起所有者权益增加或减少的;
(三)政府投资或财政扶持奖励增加所有者权益的;
(四)专项批准核销或公司按规定上缴红利引起所有者权益减少的;
(五)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发生的;
(六)其他情况导致公司所有者权益发生较大变化的。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对纳入考核范围的公司,公司负责人实行年薪制度。
公司负责人年薪分为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两部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的基本薪酬按照上一年度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总额以及根据公司规模和利润额分类确定的倍数计算确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的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A级的,绩效薪酬为基本薪酬的2-3倍。具体按“基本薪酬×〔2+(公司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A级封顶分数-A级起点分数)〕”计算确定。
(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B级的,绩效薪酬为基本薪酬的1.5-2倍。具体按“基本薪酬×〔1.5+0.5×(公司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B级封顶分数-B级起点分数)〕”计算确定。
(三)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C级的,绩效薪酬为基本薪酬的1-1.5倍。具体按“基本薪酬×〔1+0.5×(公司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C级封顶分数-C级起点分数)〕”计算确定。
(四)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的,绩效薪酬为基本薪酬的1倍之内。具体按“基本薪酬×(公司考核分数-D级起点分数)÷(D级封顶分数-D级起点分数)”计算确定。
(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E级的,绩效薪酬为0。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之外的公司负责人年薪确定办法,由公司研究提出,报市财政部门审定。
公司总经理年薪最高不超过公司董事长年薪的90%,其他公司负责人年薪最高不超过公司董事长年薪的80%。
第二十条 公司负责人的基本薪酬,按月支付。绩效薪酬分期兑现。其中,绩效薪酬的60%在公司经营业绩考核结束、公司完成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任务后兑现,40%作为经营风险金在连任或离任的下一年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