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参事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
(沈政发〔2011〕5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
政府参事工作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推动政府参事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促进政府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参事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参事工作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有益措施,是政府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渠道。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对于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强化民主监督,加强政府依法行政,实现党和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对于客观反映人民群众、社会群体利益要求,协调关系,化解矛盾,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充分发挥参事作用
参事工作应在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咨询国是、民主监督、统战联谊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履行下列职责:
(一)围绕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反映社情民意;
(二)对市政府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三)对有关法律文件草案、市政府工作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四)充分利用自身联系广泛的优势,积极参加爱国统一战线工作;
(五)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切实加强参事队伍建设
(一)严格掌握参事的选聘条件。
1. 政治坚定,拥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 熟悉市情,具有较强的调查研究和参政咨询能力;
3. 成果显著,学术成果和专业成就在国内外专业领域内具有显著学术地位或获得国家级奖项的党内外专业人士;
4. 经验丰富,长期在领导岗位上从事经济、文化、社会管理等工作,并且工作业绩突出,具有较为丰富的管理经验和研究能力的正局级市管领导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