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建立社会矛盾排查机制。加大对社会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力度,坚持定期排查和重点时期排查相结合,重点对本地区涉及城市建设和管理、土地和房屋征收、社会保障、企业改制等容易引发行政争议的领域进行排查,及时发现、化解社会矛盾。对可能引发行政争议的苗头和隐患,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及时分析原因,制定应对措施,把矛盾解决在基层。
40.完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建立由地方各级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各部门对依法属于本部门调解范围的矛盾纠纷,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积极进行调解;涉及多个部门的矛盾纠纷,由政府法制机构或者大调解工作平台指定的部门牵头调解。政府法制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行政调解制度建设,科学界定行政调解范围,规范行政调解程序。充分发挥村(居)民自治组织的自治和协调作用。推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的有效运行。
41.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将行政复议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目标责任制。要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简化申请手续,方便当事人提出申请。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程序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行政救济的权利。探索建立行政首长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和专家参与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制度。注重运用调解、和解方式解决行政纠纷,调解、和解达不成协议的,要及时依法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机关要严格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拒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按照依法实施、稳步推进、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要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切实提高行政复议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适应行政复议工作特点和实际需要的激励机制和经费装备保障机制,设立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室、听证室、接待室等行政复议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和影像设备,为行政复议提供物质保障。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推动全市行政复议工作均衡发展。
42.发挥仲裁职能作用。采取多种方式宣传仲裁制度,创新服务方式,发挥仲裁的优势和特色,使仲裁成为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手段,发挥仲裁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作用。不断推进仲裁工作规范化建设,切实保障仲裁机构依法独立仲裁。规范仲裁程序和裁决行为,确保仲裁案件依法公正审理。探索建立仲裁发展促进会,促进仲裁事业健康发展。
43.健全信访工作制度。健全信访事项受理、办理、复查、复核制度,提高信访事项办理质量和效率,切实解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意见。完善信访反馈与政策研究联动机制,针对信访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及时完善和调整相关政策。促进信访与诉讼、复议、仲裁、执法监督相配合,积极引导信访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和纠纷。
八、强化依法行政的培训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