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制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采取多种形式,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由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后,由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签署;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施行。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制度。政府法制机构要严格按照《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并按时交由本级政府办公室统一公布。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25.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规范性文件要载明有效期和施行日期。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3年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1年至2年。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一般不得少于30日。规范性文件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影响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制定机关要于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执行的,重新登记、编制登记号、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需要修订的,要按照制定程序办理。
26.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要严格按照《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规章的规定,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区(市)政府及办公室的规范性文件,要自统一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市政府报送备案。部门规范性文件和区(市)政府派出机关、乡镇政府的规范性文件,经登记、编制登记号后,不再另行报送备案。加大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力度,对内容违法或者超越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制定的文件,由政府法制机构通知制定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逾期不处理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报请本级政府责令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发现应当报送备案而未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要责令限期报送备案。建立规范性文件情况通报和公布制度,政府法制机构要定期通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有关情况,并将经审查准予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向社会公布。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
五、严格规范行政执法
27.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继续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不断扩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领域,积极探索在风景名胜区管理、资源环境管理、食品药品安全管理等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积极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强制措施权工作。进一步整合执法资源,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减少执法层级,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提高基层执法能力。加强对委托执法行为的规范。行政机关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使行政执法权,要与受委托行政机关、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建立行政执法协调机制。部门之间因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协调处理;涉及重大事项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提出意见,报本级政府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