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建立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要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要通过舆情跟踪、社会调查、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风险评估结果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
18.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前,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将方案交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决策机关不得作出决策。重大行政决策要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集体讨论,并由行政首长作出决定。
19.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实施一段时间后,决策机关要跟踪了解决策的实施情况,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对决策执行效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要探索决策实施部门评估、专家评议、管理相对人评价相结合的评估方式,提高决策评估的科学性。
20.完善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超越决策权限进行决策、违反决策程序进行决策、决策出现重大失误或者依法应当作出决策而不作出决策,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全面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21.科学安排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要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科学安排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围绕转方式、调结构,推进城市转型,重点做好煤化工、文化旅游、城市建设以及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围绕建设幸福新枣庄、惠民生、促和谐,突出做好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卫生、城乡住房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围绕建设服务型政府,做好强化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在规范性文件制定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将工作急需、条件相对成熟的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集中力量起草、审查、修改,尽快出台。
22.坚持科学民主制定规范性文件。要深入基层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增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民主性,增强制度设计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通过书面征求意见、网上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要在总结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建立健全采纳公众意见情况说明和反馈制度,并积极探索建立规范性文件制定公众参与激励机制。
23.加大规范性文件制定协调力度。规范性文件草案涉及相关部门职责的,应当积极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按照规定期限及时回复意见,并由主要负责人签署;逾期不回复的,视为同意。对于部门提出的不同意见,起草部门应主动进行沟通协商;部门经过多次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协调;经政府法制机构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政府法制机构将争议的主要问题、相关部门意见以及政府法制机构的建议报政府领导,或者政府常务会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