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依法规范政府民事行为。不断完善规范政府民事行为的各项制度,严格依法实施公共工程发包、国有资产承包经营和出售租赁等政府民事行为。不断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制度,定期公布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信息。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民事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对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政府民事行为,在书面合同正式签订前,要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12.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加快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在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方面的应对能力。坚持依法依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3.扎实推进政务公开。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凡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各级行政机关要主动、及时、准确公开财政预算和决算、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政府采购、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大力推进乡镇(街道)政务公开,健全公共企业事业单位公开制度。进一步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强化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依法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对依法应当保密的,要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三、深入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14.合理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市、区(市)政府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将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的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财政预算和决算的编制,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要财政资金安排,重大国有资产处置,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宅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重大政策措施的制定,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重大措施的制定等事项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并向社会公布。
15.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征求意见制度。作出重大行政决策,要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要通过网络、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未予采纳的,要以适当方式说明理由。对专业性和技术性强、复杂疑难的重大行政决策,要组织专家对决策方案的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进行论证,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16.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要进行听证。选择听证代表,要根据听证公告确定的条件、不同利益代表比例相当的原则和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合理确定听证代表,使选择的听证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申请参加听证会的人数较多的,要随机选择听证代表。听证代表的基本情况要向社会公布。听证主持人根据笔录制作的听证报告,要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