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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总分机构资产损失的申报

  (一)总机构在省外的跨省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其在我省分支机构的资产损失根据清单(专项)申报规定向主管或监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并同时上报总机构。

  (二)总机构在省内的跨省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和省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其分支机构资产损失由二级分支机构(二级以下汇总至二级)根据清单(专项)申报规定向主管或监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同时将主管或监管国税机关已受理盖章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专项)申报表上报总机构;总机构将本部资产损失根据清单(专项)申报规定向主管或监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同时将其分支机构上报的已申报受理的资产损失以清单申报形式向主管或监管国税机关申报。

  五、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扣除

  对于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需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延长追补确认期限的实际资产损失,企业应向主管或监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六、主管或监管国税机关对于企业符合申报要求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应及时盖章受理。企业必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对虚报多报资产损失、变造伪造申报资料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七、资产损失的后续管理

  (一)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级国税机关对企业申报的资产损失组织评估核查。对于资产损失金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的),或发现不符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规定、或存有疑点、异常情况的资产损失,主管或监管国税机关应及时进行评估核查。对有证据证明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不真实、不合法的,应依法作出税收处理。

  (二)上级国税机关可对下级国税机关已评估核查的资产损失进行抽查复审。

  (三)各级国税机关应按分项建档、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台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结束后,各级国税机关负责对已受理的资产损失情况进行统计,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明细表》(见附件4)层报至省局。省局、市局按照资产损失申报金额、类别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等具体情况依次选定省、市级评估核查对象,分级进行评估。县级国税机关对省、市局选定评估对象以外的纳税人进行评估。资产损失评估核查工作结束后,设区市国税局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工作报告及《企业资产损失评估核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5)上报省局。报告的内容应包括资产损失申报受理及评估核查情况、主要做法、存在问题及工作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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